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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时间:2014-08-08 00:00 阅读次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了弥补职工由于工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同时对其身体造成的

伤残进行赔偿,以减轻因伤残而对个人生活及以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待遇的

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述规定既保障了伤残职工的根本利益,又体现了工伤保险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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