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相比较,《工伤保险条例》基本沿用了这些规定。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
伤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使其回归社会,这对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同
时,工伤职工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力不受限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用
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行这些补助,是为了使工伤职工在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
开支有必要的保障,并有能力治疗疾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