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坤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江艺华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双倍工资争议一案(案号为许劳人仲案字(2025)47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许劳人件案字(2025)473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6月1日至 2025年7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3.36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E座4楼417房间)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