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态公告 >> 公示公告 >> 详细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临退休人员档案预审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6-04-30 16:15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提升社保服务效能,方便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提前梳理档案资料缺失、关键信息不规范、社保关系转移、欠费补缴等影响退休待遇核定的情况,确保退休职工及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自2026年5月起,许昌市人社局实行临退休参保人员档案预审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审范围

在许昌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弹性退休年龄3个月以内,且达到法定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含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二、预审时间安排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距参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弹性退休年龄3个月以内,提出档案审核申请,如2026年5月,可申请审核2026年7月及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弹性退休年龄人员档案(以此类推)。上述年龄以档案年龄为准,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中存在多个年龄记载的,暂按照所记载的最大年龄对应的退休时间先行申请提前审核。如参保人员档案年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和困难的,可根据情况适当进一步提前申请审核。

三、预审内容

主要通过审核档案材料和参保缴费信息等,确认参保人员档案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起始时间、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退休待遇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补缴欠费,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条件等。

四、预审流程

1.参保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预审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向托管其档案的市、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预审申请。鼓励广大用人单位提前筛选本单位临退人员信息,及时告知弹性退休相关政策和退休办理渠道,与个人按规定协商确定退休办理时间,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2.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经办人结合实际,自行初审档案出生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参照退休办理要求的资料标准,会同参保人员整理完善预审所需资料,向市、县人社局负责预审相关机构申请预审。

3.市、县人社局负责预审相关机构及时组织开展预审。对预审过程中发现的“需补充材料”“暂不符合退休条件”“自愿补缴欠费”等问题,及时向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以便提前解决相应问题,确保参保人员到龄后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申领待遇。

4.经预审符合退休办理要求的,预审相关机构应在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参保单位和人员无需再次申请。经预审暂不符合退休办理条件的,可在达到退休办理条件时,再次通过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申请预审。

五、预审所需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表;

3.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和户口簿复印件;

4.密封完整有效的职工人事档案;

5.河南省社会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和个人参保证明(可从社保信息系统中自行打印,或去市民之家一楼社会保险窗口查询);

6.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转为按单位职工参保缴费后申请退休预审的,需提供能够证明最后一次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连续2年以上(含24个月)的相关资料(如历年劳动合同和月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单)等原始材料);

7.其他资料(查阅个人申报档案资料后结合实际确定)。

六、申请预审地址和联系方式

1.市本级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单位携带职工档案等相关资料到许昌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进行档案预审,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901室,咨询电话:0374-2627584。

2.市本级企业参保职工向企业提出申请后,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和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由参保企业携带职工档案等相关资料到许昌市人社局养老和失业保险科进行档案预审,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916室,咨询电话:0374-2624197;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参保企业携带职工档案等相关资料到市民之家一楼社会保险窗口进行档案预审,咨询电话:0374-2973993。

3.市本级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人员,根据档案托管情况,到许昌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许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室申请预审。许昌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档案室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CEF连廊210室,咨询电话:0374-2338152;许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室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CEF连廊208室,咨询电话:0374-2335545。

4.各县(市、区)申请预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各县(市、区)人社局公布为准。

七、工作提示

1.未申请退休档案预审的,可仍按原渠道、时间和方式办理相应退休手续。无视同缴费参保人员无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不齐全,且无需补缴欠费的,适用简化退休办理手续的方式,在达到所选择的符合规定的退休年龄当月,到市、县社会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2.档案预审主要以个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为准,特别是在视同缴费年限和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认定中,各类后置证明无效。办理档案预审过程中,应如实提供各类证件、佐证材料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劳动关系、病例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和退休档案预审工作,确保广大参保人员如期办理退休手续,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各县(市、区)人社局按照本通知要求,与市本级同步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临退休人员档案预审制度。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

附件: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docx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表(提前退休).xlsx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表(正常退休).xlsx



2026年4月30日